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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老赖”获刑一年三个月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老赖”获刑一年三个月

近日,惠东县一男子古某某拒不执行珠海市金湾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所欠货款一拖再拖,被汕尾市城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据悉,这是城区法院审结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因业务往来,2006年3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古某某经营的惠东县吉隆某某鞋料店共拖欠某化工公司货款6565393元。2010年9月,该化工公司向珠海市金湾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金湾区法院审理后,裁定查封被告人古某某位于惠东县吉隆镇吉水村的房屋、冻结被告人古某某在海丰县某曜鞋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预查封某曜公司名下位于海丰县鹅埠镇广汕公路某地段以北范围内用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同年12月13日,金湾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古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化工公司支付货款6565393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以6565393元为本金,自2007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至该判决判定的债务履行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邱某某、某曜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7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76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古某某没有在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2011年1月30日,某化工公司向金湾区法院申请执行,同日金湾区法院立案执行,并于同年2月11日委托海丰县法院执行。同年3月10日,海丰县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海丰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古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继续查封被告人古某某的财产,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但被告人古某某仍未在规定的限期内履行债务。

2012年11月13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某化工公司的申请,将该案提级执行,并于同月30日向被告人古某某及邱某某、某曜公司送达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但其没有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因某化工公司更名为某霸力科技有限公司,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霸力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8月25日裁定变更霸力公司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某曜公司是被告人古某某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5月28日与鹅埠镇签订征地协议书,征用位于广汕公路某地段以北范围内约10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工业园区建设。虽然该土地使用权已由法院预查封,但因该幅土地没有办理权属证书,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变现处置,鹅埠镇就该幅土地回收问题与被告人古某某多次协商,被告人古某某一直怠于与鹅埠镇签订协议,造成申请执行人霸力公司的权益受损。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5年11月17日、2016年12月9日两次向鹅埠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鹅埠镇协助提取被告人古某某及邱某某、某曜公司在鹅埠镇的土地款收入。鹅埠镇在324国道扩建过程中,征收被告人古某某在该处的7800.14平方米土地,并于2016年5月5日将该土地补偿款2340042元付给被告人古某某,被告人古某某取款后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而没有偿还申请执行人霸力公司。

2017年6月2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被告人古某某家中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被告人古某某及其家属拒收,该院作留置送达,被告人古某某及邱某某、某曜公司仍然没有申报财产。同月6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汕尾中法执司惩字第1号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古某某拘留15天。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涉嫌构成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于今年2月9日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汕尾市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法,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有能力而不执行判决情节特别严重处三至七年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执罪是悬在“老赖”头上的一把利剑,任何漠视司法权威,企图躲避债务的行为都难逃法律严惩。近年来,失信被执行人故意隐藏、转移财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案被告人古某某有履行能力且能够履行生效判决,却以将财产挪作他用的手段规避执行,公然挑战法律底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为之付出沉重代价。法官提醒,法院判决并非一纸空文,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是每一位公民与法人的法定义务。目前,司法机关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日益加大,除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等之外,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做诚信守法的良好公民。

汕尾日报记者:邓帼梅

通讯员: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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