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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多家市场、商场被处罚

汕尾海丰多家市场、商场未办安检被处罚


为深入推进重大

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确保辖区内消防安全稳定


近日,海丰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附城镇某家私卖场、海城镇某水果市场、海城镇某服装城存在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当即指出了该单位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3家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家单位负责人当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马上停业补办手续,今后一定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确保身边无火患。海丰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指派专人上门服务,指导单位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按程序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第四款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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