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元硕等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元硕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元硕等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成立有据点、有会徽、有章程、有主要成员的埔上村“青年理事会”,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王元硕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公然砸毁他人修建的坟墓,并采取上门恐吓、跟踪拍照、辱骂报复村民等方式公开阻扰政府和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为牟取经济利益,该组织任意占用埔上村长令山集体用地200多亩,强行抢种树苗1.6万余株,强制性地收取上千名村民费用,并纠集要挟村民多次组织上访闹事。该组织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并使王元硕非法当选外湖村村委主任,不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并强制向村民收取分田费用,致使外湖村土地确权工作无法进行。该组织实施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已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架构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欺压、残害群众,形成在一定区域的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王元硕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
via:陆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