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云开庭”审理一起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的微信好友寄送1只豹纹陆龟、1只红腿陆龟给被告人刘某。今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某以1800元的价格向微信好友“王先生”购买了2只苏卡达陆龟。
3月6日,被告人刘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4只活体陆龟。经鉴定,查获的4只活体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严惩。海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和蔓延,进一步引发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关注。爱好饲养宠物无可厚非,但是在选择饲养宠物的种类时,请务必核查该物种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此案提醒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